監院彈劾檢察總長 李復甸說分明

文/廖英明
監察委員:盼找回執法者應有的「誠實、正直」
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第一次,檢察總長遭彈劾!本彈劾案由監察委員李復甸及錢林慧君提出,此次審查會共有11位監委參加, 包括陳永祥、沈美真、吳豐山、劉興善、洪德旋、馬秀如、葉耀鵬、林鉅鋃、程仁宏、楊美鈴、陳健民等人。11位監委第一次投票6比6未 通過;元月13日第二次提案,最後以8比3票數通過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彈劾理由為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最高檢察首長未 能依法守分,敬慎自持、廢弛職務,違失情節嚴重,並依監察法第14條作成急速救濟之附帶決議,要求檢察總長的直屬長官法務 部長王清峰必須急速處分。

彈劾案通過後,當天下午陳聰明立即請辭。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不管總長有沒有違法失職,過去這段期間,他個人公信問 題一直被拿出來討論批評,對檢察體系、對法務部、甚至對整個內閣公信力都已造成一定傷害,甚至拖累總統」。公懲會表示由於陳聰明沒有 因刑事案件遭褫奪公權,即便辭職仍需交付懲戒;公務人員的懲戒有六種,但政務官的懲戒處分只有最輕的申誡與最重的撤職兩種。從 38年至今,公懲會共懲戒36名政務官,去年占6人,其中5人被撤職,一人被申誡。
針對彈劾內容李復甸委員表示,相較於第一次彈劾案文把誠實部分放前面,這次調整案文順序,把失職部分挪前,再臚列補強 「二二六春酒宴」和扁案在時間上的關連性,凸顯失職重點。李復甸形容這就像是放風箏,「飛不起來,就調整一下再飛」,果然 奏效。錢林慧君委員表示,陳聰明有關2月26日的會面說法兜不攏,矇騙監察院與法務部。陳永祥委員也說,陳聰明不只一次,還有新同樂 魚翅宴,先否認又承認,「誠信問題非常嚴重」,國人無法接受,「誠實與正直」,是彈劾案通過的主因。監察院彈劾文指出,陳 聰明身為全國檢察最高首長,行為失檢,未能敬慎自持,影響檢察機關威信及政府形象,更造成民眾焦慮,輿論沸騰,嚴重損害民眾對檢察機 關之信賴。
監委李復甸一向主張「誠實與正直」,從事法學教育近三十年,監委李復甸任教於中國文化大學及東吳大學等校法律系,教授 國際私法、國際法、海商法、網際網路法律問題、比較司法制度、中國大陸法律研究及跨國法律問題研究等課程,李復甸在任教的過程中若發 現法律系學生考試作弊,則絕不寬貸,堅持唯有誠實才是法律人最重要的守則。李復甸於民國86年,創立世新大學法學院時,就是以誠實與 正義(iustitia et sinceritas)為院訓。
曾任世新大學法學院院長及立法委員的李復甸認為,法律養成教育中培養法律倫理之尊崇,格外重要。學習法律猶如修習武 術。一個不能誠正自持的人授與法律,猶如元兇巨憝之人授與武藝。法律的傳習不同於其他學門,沒有一個法律學校可以無視品行有缺的學 生。若法律系在學之學生不能體認自己為習法之人而能自尊自重,教學單位又不以較高之品德要求責諸學生,則日後一旦出任司法 官員或律師,當無法期待一個中正自持的法律人。
總統府設置「人權諮詢委員會」,監察院落實成為「人權院」
元月11日司法節當天,馬英九總統參加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舉辦的「第65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並正式公布決定在總 統府設置「人權諮詢委員會」的任務編組,未來除了定期發布台灣人權報告外,並且將整合倡導人權政策的走向,此外馬總統亦於開幕致詞時 表示:「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對人民而言,人民是處於相對的弱勢,因此,人民一旦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剝奪或侵害,司法就有義 務和責任加以保護。司法的角色和行政、立法不一樣,司法是人權的守護者,所執行的職務和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名譽都息息相關,執 法人員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造成司法制度下的被害人,現在雖然已有完善的賠償制度可以救濟,但是法律的終極目的當然不在於 對被害人給予賠償或補償,而是在於避免損害的發生,這也是司法為民與司法民主的真諦。因此,司法人員不只是要有正確的觀念,更要有積 極的作為,同時從人權的角度去思考司法的運作,而民意調查也顯示,司法改革是民眾關心的主要問題之一,也是許多民怨所在。」
兩公約之施行法與法理不符
去年12月10日兩公約正式生效,然監委李復甸認為兩公約施行法法務部未向行政院詳細陳明,條約在國內法中之效力向有 一元論(monism)與二元論(dualism)之爭。如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便是採二元論。兩公約應將其內容具體形成文字,修 訂法律方為正辦。兩公約以施行法方式賦予效力極為不妥。法務部未將施行法之性質與法律適用之方式呈明;外交部未將當年簽訂 條約之內容分辨清楚;立法院法制局未盡法制把關之職責。將兩項人權公約納入立法,便慌忙草率地通過。98年3月31日經立 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條約案附件,竟與我國在聯合國簽署者不同,且無昭信條款。結果在12月4日另案補正。察兩公 約之內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三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至第三 十一條皆針對締約國與聯合國間處置之程序規定,在我國目前狀況根本無執行之可能。施行法並無公約之實質內涵,條約案之內容並未見諸總 統府公報,且立法院通過之條約案附件又有誤謬。在依法行政之制度上有如此乖離之作為令人咋舌。
監委李復甸特別舉《韓非子》謂:「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行政院應強化法制人力,且須堅持依法治國(rule of law)之原則行政。奉法者並不是指學法律的人,而是規矩依循法律規定及法理認真執行的循吏。誠如馬總統所說「憑良心說,人 權的觀念,我們公務員還需要有更多的理解、更多的實踐,所以我希望大家能以更高的標準來自我期許。」
...【更多精采內容請看《Taiwan News國際財經&文化月刊》3月號-第3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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