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

文:郭晏銓
結婚是人生大事,不僅攸關於兩人世界的建立,其實也牽涉到現實的金錢問題。在熱戀時,兩人感情甜蜜,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但一旦感情生變,或者是有其他顧慮,婚姻反而會讓你付出龐大的成本。

修法符合兩性平等需求
我國民法親屬編在民國19年制訂,由於其為針對農業社會的夫妻關係進行規範,對於女性並不公平。後來在74年,針對夫妻財產制,作了一次修訂,但仍有諸多不符兩性平等之處,因此,在婦女團體努力下,我國又於91年修訂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相關規定,讓現有的夫妻財產制,更接近兩性平等的境界。
曾參與民法夫妻財產制修訂的張菊芳律師指出,夫妻財產制有法定與約定兩種。如果沒有約定,就是採用法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種。雙方只能從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中,選擇一種約定。
採約定財產制需登記
張菊芳說,基本上,夫妻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
張菊芳提醒預定採取約定財產制的夫婦,若採約定制,就應該將雙方的約定形諸文字,同時向法院登記才會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三種財產制的最大差別是,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結婚前的財產與結婚後的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也就是說,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子、車子,都是屬於各自的,各自名下的財產都可以自由買賣、出租,其收益也都歸各自所有,但當雙方離婚,或對方亡故,或者是雙方想變更財產制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繼承或贈與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分配),扣除婚姻關係當中之所負的債務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也就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例如:夫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餘500萬元,妻剩餘300萬元,妻就可向夫行使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100萬元(計算式為(500萬-300萬)/2=100萬),但如果妻浪費財務,夫可主張平均分配不公平,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妻之分配額。
張菊芳表示,這三種制度中,採法定財產制時,因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較多之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所以在一般案例上,對於財產較弱勢之一方,例如家庭主婦較為有利;採分別財產制,因沒有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則對於財產較強勢之一方採用較為有利。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障配偶的權利,民法規定夫妻對其婚後財產,有相互報告的義務。
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分別財產制則是「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也就是說,夫妻各自保有各自的財產,配偶並沒有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台灣首富郭台銘再婚時,就是與他的新婚夫人曾馨瑩作此約定。
另外,也有一些特殊情形,可能由法院宣告,改採用分別財產制。例如,夫或妻受法院宣告破產時,就當然成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另外,配偶在下列情形,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舉例來說,丈夫遊手好閒,不負擔家用,或者是欠下鉅債,以致自己或配偶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抑或者是依法配偶應該同意之處分財產卻不同意,或配偶對共同的財產管理不當,又不改善,或者配偶蓄意減少婚後財產,影響另一方財產分配權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都可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完整內容及圖表請見《理財周刊》 4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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