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何機關或單位申訴?
A: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先後有二次申訴的機會,說明如下:
(一)第一次申訴:消費者得選擇向下列任一機關或單位申訴:
- 企業經營者。
- 消費者保護團體。
-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
(二)第二次申訴:消費者在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Q:消費者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之要件為何?
A: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後,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其要件如下:
- 僅消費者有權申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僅消費者可以申訴,企業經營者不得為之。
- 須為消費爭議案件:即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
- 須為第二次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屬於第二次申訴性質,故消費者須於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始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須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有其一定的轄區範圍,不得越區行使,故須向所在地轄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Q: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消費者之申訴案件?
A:為期主管機關處理申訴案件能有一致的作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訂頒『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資依據。爰扼要說明其處理原則如 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
- 先由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受理:消費者消費申訴案件原則應以書表為之,服務中心受理後應予編號錄案列管,然後視案件及業務性質移送主辦單位處理,並予追蹤考核及彙整有關統計資料。
- 次由主辦單位妥為處理:主辦單位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妥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二)直轄市、縣〈市〉消費者保護官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
- 受理前,先審查是否符合申訴要件:對於不符合要件之申訴案件 或非屬消費爭議之申訴案件,錄案後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
- 受理後,應妥為處理:消費者保護官受理消費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妥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
- 受理前,先審查是否屬於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業務範圍:對於非屬該機關主管業務範圍之申訴案件,錄案後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
- 受理後,應由主辦單位妥為處理:主辦單位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應儘速妥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Q: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申訴應於如何期間內處理?
A: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其意義如下:
(一)處理期限: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法定的十五日期限內予以妥適處理,否則即可視為未獲妥適處理,而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期間之起算點: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該十五日之計算方式,是從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申訴的當日開始起算 ,為期十五天,而不是從消費者為申訴的那一天開始起算。
站長您好, 因我之前不懂法律以致於買預售屋吃了虧, 建商沒有給我五天審閱期就要我刷卡付訂, 並簽署放棄審閱權,
文章中可否提醒大家, 如果遇到這個狀況請:
(1)趕快到郵局寄發存證信函給廠商及消基會
(2)打1950行政院消保處諮詢電話, 詢問消保官應有的法律知識並進行線上申請
(http://1950.cpc.ogv.tw/)
(3)用錄音存證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感謝您的分享,不過不知道後來是否有爭取到您應有的權利?之前我有看過最高法院有判例是如果定型化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條款應屬無效,仍應由企業經營者舉證來證明已提供消費者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這樣其實才有當初定型化契約的精神。
另外順便補充(給我自己看的),跟仲介、建商買賣才有審閱期,個人與個人之間並沒有審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