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 不再黑箱作業

財部規定業者應揭示各項明細
【記者盧志高/報導】
民眾買投資型保單,過程將更透明化。財政部昨天發佈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除相關投資風險警語外,更嚴格規定業者應充分揭示各種費用明細、選擇投資標的的理由及變更標準等。
另外,除要保書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每季應主動通知要保人保單價值,包括投資組合現況、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已扣除的各項費用明細等。而保險公司每年更應附帶報告有關投資標的的淨投資報酬率、投資及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經理人的異動等。

而在保險計畫的說明方面,財政部要求,保險公司除了要提供投資標的的簡介及被選定為投資標的的理由、配置比率及投資風險外,還要求保險公司若在保險契約中,訂有可中途增減投資標的的條款,一律應具體說明其理由及選擇新投資標的的標準。
至於保險給付項目及解約問題上,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及條件,保險公司必須以不同的投資報酬率舉例及圖表說明,同時註明所舉範例已扣除的相關費用及假設基礎。而解約時如有費用,保險公司也必須揭露解約費用率。
財政部還要求業者,應該分項表列要保人的各種應付費用,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費用;如果費用可以變動,還要加上變動依據及費用上限。而第一年前置費用達保費50%者,業者還要舉例說明對保單價值的影響。
【2004/05/05 星期三 民生報/A11版/理財熱線】

Please follow and like us: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