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 2009/09/04】
保險公司通常透過銀行、保代賣房屋火險,如果業務員稍不注意便可能出現重複、超額投保的情況,進而衍生理賠糾紛。
重複投保最可能發生在保險公司推廣居家綜合保險(主險為住宅火險)時,雖然是優惠的套裝商品,如果房子本身有房貸,且申辦房貸時已向銀行辦理住宅火險,便算是重複投保,若發生火災意外,屋主也無法獲得兩倍理賠。
另外,多數購屋者向銀行申貸逾400萬元,且不少屋主誤以為房貸金額便等於保額,若銀行未盡提醒、告知義務,屋主可能多繳保費,保額卻沒有增加一毛錢。
據保險業「住宅火險」第26條「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條款規定,保額約定以「重置成本」為基礎,投保時應以產險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的金額為重置成本。
房屋重置成本最簡單的計算方式為(坪數×建築造價)+裝潢總價,由於火災發生後不會延燒土地、造成損失,因此房子地段、價格好壞,對保額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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