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提前清償 不得收違約金

逾半銀行當耳邊風
【記者梁欣怡/報導】
銀行不是個安全的地方!消保官查核全台一百多家公民營銀行,3成消防不合格、近半數建管不合格,更離譜的是,即使主管機關已三令五申要求各銀行不得向房貸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或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但仍有高達五、六成的銀行當耳邊風。
包括美商花旗、國泰世華、中華、台新、中國國際、日盛、新竹、聯邦、遠東、華南、慶豐等銀行,都在違法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之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將調查結果送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調查。
公平會在91年9月4日頒布「關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明定各銀行應分別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及「得隨時清償」兩種房貸條件,其中,享受前項房貸優惠的借款人,得與銀行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但選擇後項房貸者,銀行不得再收取違約金,並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帳務管理費、手續費等

但全台消保官今年4月針對142家銀行、每家抽查7貸款戶時卻發現,仍有82家銀行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89家銀行收取其他費用。
另外,消保官還發現,消費者保護法要求業者對所提供的商品、服務,應盡充分告知義務,但卻有高達103家銀行業者未公告加碼利率、幅度等級,也就是說,消費者很難從牌告放款利率得知自己的房貸、車貸究竟能夠貸到何種額度、利率。
調查中還發現,財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形同虛設,真正做到提供消費者5日契約事前審閱期的銀行少之又少,49家銀行未主動提供契約書,而是規定自貸放後7日內郵寄借據或借貸契約影本,消費者若未在20日內表示未收到影本即視同契約已生效力,十分不合理。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銀行不得約定借款人應提供空白本票,但實際查核時卻發現,仍有超過30家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本票,消保官認為,借款人多已提供房屋等不動產做為擔保,銀行再要求消費者簽本票,不僅不合理,更有獲取不當利益之嫌。
【2004/05/05 星期三 民生報/A4版/生活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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