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系統獨斷 猶如脫韁野馬

文/陳文哲
缺乏完善 督與制衡系統 司改運 仍待努力
當前檢察系統對不同政治勢力有著「大小眼」的情形,倘若有更多的公民挺身而出,一律依法告發,相信能對檢察系統形成應當「公平辦案」的一定壓力。
From:Taiwan News國際財經文化月刊

在民進黨時期,「檢調系統大多數還是國民黨的人」的質疑聲音,始終不絕於耳。而如今馬英九執政以來,檢調系統完全重回國民黨的掌控之中,偵辦對象更加集中在民進黨相關人士身上,從各個民進黨公職人員,甚至到卸任總統,一一遭遇偵查、起訴的威脅。然而,國民黨政治人物卻極少受到相同標準的監督,兩者落差的狀況已引起輿論譁然,質疑我們的檢察系統,是否真正公正?
哈佛法律系教授痛心疾呼
連馬英九在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指導教授之一孔傑榮(Jerome Cohen),近日都特別於報章發表「公益與私利」專文,指出「有人說到:現在身為刑事被告的前總統陳水扁遭到不公平羈押,已在環境惡劣的看守所中度過好幾個月,但是,其他因涉犯貪汙而被調查或起訴的人卻能被釋放;還有,總統馬英九的國民黨政府一心要對民進黨政治人物提出貪汙的控訴,卻對國民黨官員許多類似的不法行為視而不見;最終被分派負責審判陳水扁和其家人的法官,已多次恣意做出對陳水扁等人不利的裁定;以及立法院未能通過必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法案等等。」種種對司法系統淪為政治工具的現象,讓孔傑榮教授痛心地說出:「台灣的法律學者難道應該袖手旁觀、默不作聲?追求個人私利的代價到底有多大?」。
這些質疑除了點出台灣檢察系統長久以來對不同政治集團有所偏頗外,更重要的是,讓更多的人認識到,所謂的檢察系統在實際上絕非超然中立,其權力行使,亟待適當地監督制衡!
檢察官的政治定位?
許多人可能因為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而誤以為檢察官是客觀中立的化身,沒意識到其與法官在政治結構上有著截然不同的定位。
檢察官除了在功能上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與獨立審判的法官不同外,更重要是,在檢察總長受執政黨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及「檢察一體」(基層檢察官須服從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指揮)的架構下,檢察官的偵查、起訴,必然將受到執政當局的一定影響。個別的檢察官往往無法單純「依法辦案」,而將高度受到上級壓力、受指揮偵辦特定對象。若缺乏良善的內控與外控制度及自律的文化傳統,檢察系統很可能成為執政黨肅清政敵的合法工具,這現象在諸多威權國家或新興民主化國家更是屢見不鮮。
又或者,在受「政權」影響控制外,檢察系統也很可能基於各種歷史社會因素,有著自身特殊的「政治偏好」,而影響了其偵查、起訴的對象和標準。國內司法改革研究學者,成大政治系王金壽助理教授即指出:「台灣的司法並不是如一般印象中,缺乏獨立性,相反的在現階段,司法作為一個體系,根本缺乏一有效的民主 督機制,也就是民主政治根本無法監督司法。」檢察系統或許已日益不受政權控制,但司法改革的歷程卻是不斷擴充檢察系統自身的權力,而其自身政治偏好造成的司法獨斷,卻未受到應有的民主監督。
獨斷濫權,誰來監督?
也因此,對於檢察系統有著更清楚的政治定位,和良善的制度監督制衡,更顯重要。只可惜,這方面的思考在台灣遲遲未有長足進展。
良善的檢察系統如何可能?首先,台灣社會應當重新定位檢察系統。於「應然面」上,檢察官當然應當是依據憲法與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力,不問黨派、立場地追訴犯罪。但要達到這「應然面」的理想,必須搭配面對「實然面」的事實,予以適當地制度規範,才能讓「完全依法行政」的檢察系統成為可能。
在制度層次上,儘管自2006年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法以來,在制度層次上。檢察總長已需經國會同意,且享有「任期保障」,另一方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也更加法制化,強化了「自檢察官選舉產生」的審議代表。然而,這樣的修法趨勢僅能代表檢察系統更加「獨立於政權」,卻未必代表「更加獨立」的檢察系統將「服從於法律」。司法改革學者王金壽建議,強化國會部門對於檢察系統 督的機制,例如使部份國會代表成為檢審會成員,使得權力擴張的檢察系統,仍需受到民主政治所控制,或許是值得思考的方向之一。而代表民間公民觀點的司法改革非營利組織,也應當是參與其中。
另外,長年以來,檢察系統內部的高度階層化、 乏的內部民主機制,導致檢察系統在「檢察一體」下,容易受到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的指揮控制,無法公正客觀偵查、起訴個案。檢察系統亟待劃出更細膩的「檢察一體」界線,使上級檢察官對下級的控制受到限縮,讓偵查起訴回歸刑事訴訟法的客觀標準,而非少數檢察系統高層的政治偏好。
亟待公民參與的司法改革運動
而除了制度面的改革,社會輿論對檢察系統的監督要求也相當關鍵。檢察系統的獨斷,往往也必須建立在社會的認可或漠視之上。
以針對政治人物貪腐問題,當前檢察系統對不同政治勢力有著「大小眼」的情形而言,倘若有更多的公民挺身而出,對於所有違法亂紀或買票賄賂的政治人物,一律依法告發,並透過媒體公開問題,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要求檢察署立即依法偵辦。而對於拒不起訴、或者濫行起訴的檢察官,也以告發、檢舉相繩,課以其受刑法及公務人員懲戒法追訴及懲戒的壓力。除此之外,有更多的公民資源投入司法改革運動中,形成對檢察系統監督的「公共領域」。假以時日,相信能對檢察系統形成應當「公平辦案」的一定壓力。
良好公正的檢察系統,並不會是自然形成的。相反地,它需要更積極的司法改革公民運動,和良善的監督制衡機制,才有可能孕育「真正服從於法律」的檢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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