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台積電爆發勞資糾紛之後,中央社報導台積電在四月取消無薪假,不過"台積電指出,由於經濟情勢基本面仍沒有顯著改善,因此公司對於成本控制仍不敢鬆懈,人事凍結等撙節人事成本措施依然維持不變"。其實就是加班只能報補休的意思啦。可惜當初不知道可以去請市政府勞動檢查(不過,google 一下,發現有的公司總是會被漏掉),看來應該多看看勞基法囉。
不過 HR 最近說公司沒虧錢了,可以報加班費囉。原來公司虧錢就可以不用照勞基法走喔。更何況,有沒有虧錢啊?等財報出來就知道了啦。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僱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僱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四十二條(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條件實務問答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2004.3.11 (Mirror)
- 調動勞工工作是否合理?
- 加班費如何計算?
- 公司是否可規定加班一律採補休?
- 調至相關企業的問題?
- 暫時借調:
勞工原在甲公司上班,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後將勞工調至關係企業乙公司,惟薪資、勞健保仍由原公司負責,此時甲公司仍為勞工之僱主,勞動契約並未變動。 - 轉出(甲公司將勞工轉調出至相關企業乙公司):
- 徵得勞工同意下:
- 未徵得勞工同意:
甲公司將勞工轉調至相關企業乙公司,此時僱主已變更為乙公司,勞工可選擇:
1. 要求甲公司先行將以往年資結清,領退休或資遣費,乙公司的年資再重新起計。(此案較保險)
2. 年資合併計算,乙公司願意合併計算勞工在甲公司的年資。因僱主已變更為乙公司,涉及勞動契約的變更,公司無權片面將勞工調至他公司,故勞工可拒絕該調動。如勞工接受該調動,可依前項兩種方案選擇辦理。所以勞工在借調時須注意僱主是否有變動,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 暫時借調:
- 我91/10/7到職,迄今(93/2/1)的特別休假如何計算?
- 勞工90/10/7到職,迄今(93/2/1)的特別休假只休一日,93/2/2自請離職,公司是否需將今年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
-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是否得終止勞動契約?
- 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違反者處罰金。
- 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非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的勞動契約:
-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 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 僱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 對僱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 職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僱主不可採資遣,須採強制退休,且退休金需加給20%(勞基法第五十五條)。
- 工作時間的計算?
- 待命時間薪資的計算?
- 值日值夜津貼的計算?
- 資遣費扣稅?
僱主調動勞工工作職務,如未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工須接受。反之,勞工可依第十四條第六款「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有損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須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調動五原則:一、經營上所必須。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比原契約更苛刻)。三、勞動條件不得為不利變更(工時、薪資)。四、工作性質可勝任(體能、技術)。五、調動地點過遠,僱主應予必要協助。
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加班費為1.33倍時薪,再加班二小時內的部分為1.67倍時薪(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四小時內折衷皆採1.5倍時薪亦符合規定。
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惟勞工一般都屬月薪制,休假日不上班已有薪水,公司只要再加發一倍時薪即達加倍發給的標準。所以假日出勤的加班費會較平時者少。
時薪的算法為月薪除以240小時,月薪為全部薪資所得,包含各種經常性給予,不僅是底薪而已。
勞基法規定加班應發加班費,領加班費或採補休須由勞工選擇,公司不得片面規定加班一律採補休,惟公司加班費預算有限時,宜事前宣導做好加班管制、或請同仁儘量採補休方式擇之。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年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有七日特休,91/10/7到職,至92/10/7年資滿一年,故92/10/7-93/10/7期間有七日的特休假,惟每個員工到職日不一,此種算法公司較難計算。
一般係以年度為計算方式,該年度享有特休幾日,故91/10/7到職,至92/10/7年資滿一年,開始有特休假,先結算92/10/7-92/12/31期間(共86個日曆天)的特休假,一年365日有七日特休,86個日曆天約有2天的特休,故92/10/7-92/12/31期間有二日的特休,93年起整年有七日特休。
如果公司規定92/10/7-92/12/31期間還沒有資格請特休假,自93/1/1起才有,則93年的特休假有7+2=9天,因為要把92/10/7-92/12/31期間的二天特休補給勞工。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90/10/7到職,迄今(93/2/1)已有二年的年資,93年該享有七日的特休假,這些特休假係基於以往(93/1/1前)的工作 年資,不管你今年有沒有工作到年底,都有七日的特休假,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是否協商排定,結果不同:
一、 勞雇雙方已排定每月的休假天數如下:
1. 排定於離職前的特休,原則上勞工可依排定行程休完:
惟勞工基於個人的因素,而未依排定行程休完,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僱主,勞方不能要求公司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
2. 排定於離職前的特休因業務需要,僱主要求暫停排休:
因排定於離職前的特休假未休,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工,故公司須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此部分可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3. 排定於離職後的特休:
勞工93/2/2自請離職,排定於離職後的特休假自然無法休完,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僱主,勞方不能要求公司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如相同的情況下,將「自請離職」變成「遭公司資遣」,資遣前未能休完的特休是否折算薪資發給,仍依上述原則判定;而資遣後排定特休未能如期休完,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工,故公司須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此部分可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4. 前述三項皆以「是否可將未休完特休折算薪資」為考量點,如單以勞工權益而言,雖公司與勞工在年度內有預排休假時程,離職前(資遣、自請離職),勞工仍可將年度的特休請完,惟准假權在公司,所以勞工要做好離職前業務的執行及交接,以防公司刁難。
二、勞雇雙方未協商排定每月的休假天數:
勞方可在離職前排定本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如僱主因故不准離職員工排休,則排定的特休假未休,原因係歸責於僱主,故公司須將沒休完的特休假折算薪資發給勞工。
上下班交通時間不算工作時間,待命時間、前置、後置作業的時間皆視為工作時間。像公車、飛機抵達目的地後,勞工在車內或艙內的打掃時間皆視為工作時間。
另下班後留下來接受教育訓練的時間算工作時間,惟此部分因與平時工作性質不同,加班費的發放標準由雙方議定之。
司機等待首長下班,雖可自由行動,但不能跑太遠,待命時間計入工作時間內,工資照給。公司客服部門維修人員如採輪班在家待命接電話,有任務再行外出,此部分待命津貼由雙方議定。
值日值夜須徵得勞工同意,其工作性質多為收文件、接電話、巡現場、聯繫等,與正常工作性質不同,故津貼的標準由雙方議定。如值日值夜的工作與平日工作內容相同,則應依規定發給加班費。
資遣費、退休金非屬薪資,公司不得預先扣稅,扣稅亦會使給付金額未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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