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9月份爺爺過世.經由介紹委託一位地政士辦理遺產繼承.當時該地政士並未說明代辦費用.辦理當中有詢問其費用.但該地政士只回應等辦理好再算.豈知等辦理完後.附上之收費單據金額達17萬多元.請問合理嗎??爺爺共留下約20筆大小不一的土地.且以農地居多.經詢問該地政士收費方式.該員回答換算方式為---第一筆土地收費30000元.第2筆後至第20筆收費為30000*0.25=7500元.共計費用30000+142500=172500 元.請問各位專家.這樣的收費是否合理...能為小弟解惑..感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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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地政士: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下:
繼承、賸餘財產差額分配、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市八、○○○元,在縣六、五○○元。
二、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原則上以地政事務所收文一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一筆為一件或房屋一棟為一件計算;另每增加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則加計百分之二十五,加計部分以加計至百分之二百為限。
※上述是國稅局核課地政士執行業務所得的標準,但非收費標準。
※一般業者的收費通常是基本費用+增加的筆棟數。基本收費係辦理該業務的基本費用【含工錢、所得稅金】,而增加的筆棟數費用則是用以繳納所得稅金。你的案件因土地很多筆,會造成該地政士所得稅增加是事實,但『工』是一樣的,頂多書表紙張多一些。
※以你的例子一般應是基本費用〈2筆土地〉+增加的18筆土地,這位地政士用國稅局核課的標準,每增加一筆加25%,這是十分高的標準,在同業中是少見的。
例如買賣代書費是10000~12000元,每增加一筆或一棟,業界的作法是加1000元,如依這位地政士的標準,會變成加2500~3000元。坦白說,很少這樣的。
另依地政士法第23條 :地政士應將受託收取費用之標準於事務所適當處所標明;其收取之委託費用,應掣給收據。
而當事人與地政士的關係應屬民法的『委任』關係,而委任報酬應事先協議,以杜爭議。
【結論】因個人不瞭解你的案件實際辦理所需耗費的心力,對於基本費30000元實不便評論,但所增加的費用高達142500元,確屬罕見。而該地政士以此標準收費時,應知必然引發爭議,卻未事先與你協議,不免落人口實。如你真的不願支付這筆高額費用時,可先與該地政士協議,協議不成可至消保官處申訴,再不成,等他『舉證』你該付他172500元的委任契約來告你。
地政士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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