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律師
據媒體報導,網路商店又傳出「標錯價」的烏龍事件,由聯邦銀行經營的UBMall線上購物,於販賣時將原價十九萬多元的電漿電視標價成一萬九千多元,因此,一時之間造成網路使用者的搶購。其實這並不是第一次發生的事了,在民國九十年時,惠普公司(HP)將原新加坡幣329元的印表機,不慎錯列為新台幣329元;而於九十二年PChome Online網路家庭電子商務部門也曾將市價16900元的512MB Memory Stick卡誤植為1290元。
From:LEP生活法律報
在處理此種問題時,每一家公司的態度不同。例如惠普公司為了保全商譽,完全承認損失,將網路使用者所購買的七十七部印表機全數以新台幣329元的價格賣出;然而PChomeOnline則選擇取銷合約,將消費者貨款全數退回,同時一人送一支隨身碟作為補償。然而隨著網路商店的逐漸盛行,關於定價錯誤的問題,遇見願全權負責的商家,那就沒題;但假使網路商店因損失過大不願認帳,或是控管不嚴,完成交易後又以庫存不足取消交易,那消費者該如何自保權益呢?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以買賣為例,買方表達購買某物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意思表示即達一致,雙方互負有使契約履行之義務。但在網路交易或線上購物時,當事人之間(即網路上消費者與網路商店),在何時間點意思表示一致?其要約承諾之性質為何?將發生爭議。依民法一五四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如果出賣人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又不視為要約。此乃因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祇在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故性質祇屬於一種「要約引誘」。
在網路商店中,出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訂價及其他介紹等展示,因其係以虛擬商品而並非實物,因此不合乎前述「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不算是一種要約。然而係網路商家將這些訊息透過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該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送」,因此網路上所看到的廣告及價目表,應該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換言之,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構成要約,而後再由網站商家承諾後,契約才成立。
簡單來說,若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單,買賣契約仍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負商品之義務;然而,若網路商家已經寄發e-mail通知消費者契約成立(承諾),甚至已經直接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意思實現),則此時網路商家即不得再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主張不交付貨品或請求返還。
於網頁標錯價的情形,雖然網路商家可以用前述「要約引誘」的理論或是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之義務。然而從消費者的角度而言,此次交易將成為不愉快的經驗,其對於網路商店的信賴感也不免降低。因此,對於網路交易所隱含的風險,如何透過使用者約款或是相關約定來避免,以達到消費者以及網路商店利益的平衡點,恐怕是值得每個經營者必需努力去思考的課題。
網站標錯價格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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