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跟人走 換工作領得到

■台北訊
勞退金條例草案已經完成立法,許多企業與勞工對新制仍一知半解,尤其是新舊制的銜接等,更是勞資雙方急於瞭解的問題。
勞委會對於新制與銜接相關問題,已擬妥許多問答說明,本報自即日起將節略推出,讀者如有疑問,也可向勞委會專線電話洽詢。電話是:0800-380-038
【2004/06/14 星期一 經濟日報/11版/稅務法務】

問︰為何退休金制度須改制?
答:勞基法規定必須要在同一家公司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滿25年,才領得到退休金(舊制)。但中小企業平均生命期只有13年,因此幾乎只有國營企業以及大公司的勞工才能達到此條件。此外,現在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依估計, 有超過75%的勞工是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要件,更不要說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規定,都是可攜帶式的,退休金跟著人走,換工作也不怕。
問: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優點有哪些?
答:確保勞工獲領退休金權益:勞工有個人退休金專戶,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使工作年資無法累計,進而無法領取退休金。
僱主負擔明確:改採確定提撥制,僱主負擔責任明確,易於成本管理。
排除中高齡勞工的就業障礙:避免僱主為規避或無法承受一次退休金負擔而藉故資遣、解僱中高齡勞工,甚而關廠,可以大幅減少勞資爭議事件。
問: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重點有哪些?
答:制度的種類,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製為輔。
僱主負擔提撥率,固定為6%。
勞工自願提撥部分予以稅負優惠,增列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新制承辦機構,規定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稽催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且監理及勞保局辦理新制業務所須行政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勞工存活年限超過平均餘命時,增列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以後所得來源的延壽年金。
勞工退休金的運用是否有保證最低收益,增列勞工於領取退休金時,如計算其退休金歷年平均運用收益,有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時,其差額由國庫補足。
年金保險的實施方式,明定200人以上事業單位過半數勞工參加,且其年金保險的收益亦不得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勞工舊制年資,採應予保留方式處理,惟僱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應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繼續提撥,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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