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長晟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佳俊律師
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曾言被告在未被做出有罪判決之前,不能被認定為罪犯。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第九條亦主張任何人在未被宣告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揭示凡受到刑事訴追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一九六六年聯合國權利公約第十四章第二項亦規定受到刑事訴追者,在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第一條說明即明白指出無罪推定原則乃刑事訴訟之鐵則,為重要基本權保障之一,我國憲法雖未直接明文規定,惟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刑事訴訟應本諸無辜不罰而設計,以體現無罪推定原則。一般而言,無罪推定原則係指任何人其犯罪行為在未依法定程序證明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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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早在二百餘年前即為歐美各國視為基本人權之一,甚至更有六十餘國將此一原則規定於憲法中,然在我國無罪推定原則卻走的不甚順遂。
向來被外界視為有罪推定原則的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七0六號判例,其要旨即謂「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徑已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而根據此一拘束下級審法院之見解,只要一名被告一經檢察官起訴,幾乎形同有罪,因為法院若要判被告無罪,不止被告自己須努力掙扎抗辯無罪,而且法院也須上窮碧落下黃泉的盡一切調查之能事,才可以判被告無罪。此一判例非但與被告不必自證無罪及無罪推定原則相違;更甚者,若干檢察官常引用作為指摘法官未盡調查職責,即率然判決被告無罪之上訴理由,檢察官此舉實為自己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罪之怠惰找尋藉口。
根據有罪推定,勢必把證明無罪的責任歸給被告,對訴訟人權實為一大戕害;而無罪推定,則被告不必自證無罪,需由檢察官實質舉證,使審判者獲致的心證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形成有罪之確信。
基此最高法院於九十年九月四日九十年度第七次??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七0六號判例此一有罪推定原則之判例,而最高法院表示,廢止此一判例,象徵最高法院法官徹底轉向無罪推定原則,這項基本觀念的轉變,在審判實務保障人權上,具積極意義。立法院亦於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無罪推定原則正式列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內,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電視新聞畫面中常會出現犯罪嫌疑人低著頭拉著白布條,布條上寫著犯嫌姓名、涉嫌罪名及由某某單位偵破等字眼,任由記者媒體大量拍照,此一作法實與古代遊街示眾之舉不相上下,犯罪嫌疑人究竟應不應該帶頭套,早已成為社會注目的焦點,然日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卻以保障公共安全為名宣佈除了少年犯外,犯嫌一律不戴頭套但不主動提供媒體拍照,從過去的歷史經驗顯示,抓錯人之案例不勝枚舉,實務上也出現過警方因此而賠償無罪犯嫌之案例,而過往經驗檢警調常常於記者會上列出犯嫌姓名及宣佈破案的作法,無疑是在法官判決前先行審判,以記者會的方式來宣判嫌犯的罪名,如此作法則人人的名譽、隱私隨時都可能在未被判決有罪前即被嚴重侵犯。試想,如果新瑞都案也如此處理,由余陳月英、蘇惠珍及其他涉案人拉著布條供媒體拍照及所有新瑞都受害股東指認,並由部長當場頒發破案獎金,那場景肯定很有趣。
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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