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公司蔡姓總務課長因業務問題拍桌頂撞上司,被公司以有重大侮辱行為為由,記三大過免職。蔡提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認為蔡的行為雖不符職場倫理,但仍不到解僱的地步,判決蔡勝訴確定。
蔡打贏官司,可以回到公司任職,公司還須付給解僱後到同意他回任前的薪水,每個月四萬多元,共八十八萬五千餘元。
【2004/05/18聯合報】
蔡姓男子自民國八十年十月進入公司服務,八十五年調任總務課長。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該公司研發課長向公司總管理處莊姓經理「告狀」,指蔡某未及時處理他申購辦公室用品事宜,莊經理在其辦公室以嚴厲語氣查問事情始末,蔡某覺得委曲,兩人爭執間,蔡某提高音量,拍桌指經理「栽贓、誣賴」。
一週後,蔡被叫到公司經、副理會議上聽取「資遣、或降級調職」的通知。蔡雖要求讓他請特休假十天考慮,但公司隨即於兩天後將他免職,理由是蔡某多次不服領導、對主管叫囂、侮辱。
蔡的官司於一審時,法院支持「公司派」,認為蔡的行為逾法;二審判決轉變,蔡佔上風;三審駁回公司的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僱主解僱勞工,涉及勞工工作權保障的核心範圍,必須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被告公司找出蔡自民國八十九年起「犯上欺下」、外出不回公司打卡等不當行為,連同本次「再犯」,一次記蔡某三大過免職。合議庭則認為,公司指蔡不當的前三次行為,已經超過可以追究的時間;而這次的高分貝拍桌行為,還不算是重大侮辱行為,不到必須以解僱手段處理的最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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