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瀆職罪 張貼在 2013/12/01 作者 denniswave — 暫無迴響 ↓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普通賄賂罪) 繼續閱讀 » Please follow and lik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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