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

民事訴訟一般都是在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時,債權人才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但是訴訟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往往延稽時日,有時在訴訟進行中會因為債務人惡意脫產、將財產隱匿等,等到債權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時,債務人已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無法保障債權人。因此民事訴訟設有保全程序,允許債權人在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或變更現狀的行為,以利債權人於日後取得執行名義時,可以實現其私權。
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可分為兩種:一為假扣押,一為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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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壹拾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壹佰公斤)或有價證券(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一千股的股票),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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