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銷售自行生產農產品應開立收據予購買之營利事業

配合政府農業發展政策需要,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或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個人從事自力耕作、漁、牧、林業所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收入之100%計算,爰請農民銷售農產品時據實開立收據交予購貨之營利事業作為入帳憑證,不須擔心因銷售收入高低而影響免稅權益。

營利事業為幫消費者健康把關,並落實照顧農民,採直接向農民購買其自行生產之農產品作為食材或商品販售,惟偶有因農民不諳稅法規定,擔心有課稅問題而不願出具憑證予營利事業(交易對象)作為其入帳憑證的情形。財政部特此說明,為支持我國農、林、漁、牧產業,現行稅法規定,農民個人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營業稅,亦無所得課稅問題,不會因為營利事業向農民個人購買農產品索取進貨憑證而改變其適用之課稅規定。另為使營利事業取得進貨憑證據實反映其成本費用,請農民依實際銷售農產品之情形開立載有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資料之收據,交予營利事業作為列報成本或費用之憑證,營利事業取得相關憑證按實際所得課稅,自可鼓勵營利事業向農民直接採購我國農產品,促進我國農業發展。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10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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