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2.05.07】
扶養親屬列報免稅額,即將全面鬆綁。財政部正在研修所得稅法,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的歧視條款,最快年底民眾申報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列報條件,從此不會再透過「年齡」設防。
這項修法案亦是配合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要求,財政部必須在今(101)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法,並自12月31日起生效。雖然生效日只有一天,但財政部同意,今年若確有扶養年滿20歲、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者,明(102)年5月申報101年所得稅時,將可享有免稅額的節稅權益。
所謂「其他親屬或家屬」包括: 叔、伯、甥、舅、姪、嫂等親屬或家屬。
財政部強調,民眾今年報稅時,申報扶養親屬中有「年滿20歲、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還是不能獲得免稅額的減稅利益。
依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精神,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高低,都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稅法設下年齡限制,將使受扶養者的被扶養身分,因年齡不同遭到差別待遇,影響弱勢者的生存或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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