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台灣立報╱2011.09.06】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然而,多年來工業放流水標準僅用同一套管制標準,忽略不同產業的特性,和排放物質的差異。經過民間團體的努力,去年環保署針對「光電業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制定新標準,今年提出「石化業」與「晶圓製造與半導體製造業」的放流水標準草案,5日舉辦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
塑化劑入管制清單
公聽會前,環保團體在場外召開記者會,指出修法漏洞百出。以石化業為例,雖然增加了6種VOC(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6種SVOC(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不過,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指出,6種VOC包含了1,2-二氯乙烷、氯乙烯等物質。1,2-二氯乙烷是造成台塑高雄仁武廠土壤嚴重污染的罪魁禍首;而另外6種SVOC物質則是日前震驚全台的塑化劑。李根政直言,這些物質經媒體披露,才引起大家注意「結果只要不出事,政府就不管制。」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源呂翊齊也指出,美國工廠放流水管制了110種毒性化學物質,台灣卻只選了12種,石化業放流水也排除對於「生物急毒性」的管制,環保團體認為管制過於寬鬆。
水質保護處科長儲雯娣表示,環保署已針對業者排放的100多種物質分析研究,發現多數物質不是未檢出、就是數值極低,這12種物質則是含量較高,且一旦管制後,也能讓其他排放物連帶減少,因此選擇這12種作為標的物管制。
這樣的解釋無法說服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邱花妹直言,環保署應該公佈100多種物質的研究報告,比對國外管制標準與台灣的標準,向外界說清楚為什麼國外有管制、台灣卻不管。李根政表示,環保署說許多物質沒有檢測出來,但是否檢測得出來與檢測頻率有關,環保署應以更密集的方式檢測,才能得到比較接近真實的結果。
各方壓力恐凌駕專業
儲雯娣表示,參考美國的作法後,台灣將生物急毒性管制與「事業許可」掛在一起。換句話說,廠商要獲得地方政府的排放許可,必須由地方政府評估它在生物急毒性的排放上能否被接受。不過,將生物急毒性的排放許可交由地方政府決定,也讓環保團體憂心,地方政治生態的壓力恐怕無法讓環保單位堅持管制立場。
這次石化業的排放標準中也增加對氨氮的管制標準。根據草案內容,高含氮製程的既設廠商必須在2014年將氨氮降至150mg/L,2016年降至60mg/L。而新設或非高含氮製程的廠商,則是20mg/L的管制標準。對於這樣的標準,中油公司代表首先發難,認為有執行困難,希望環保署給予較長的緩衝期,或放寬排放標準。
水保處副處長沈一夫回應,減量應從管理面著手,而不是後端減少污染,如果減不下來,廠商應檢討製程,是不是有外洩情況。李根政痛批,石化業在台灣發展40年,污染台灣土地與水源,現在環保署終於願意訂出管制標準,還不是最嚴格的標準,業者卻還討價還價、要求放寬。
灌排分離才能安心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強調,台灣沒有實施灌排分離,許多工業廢污水就這樣流入灌溉用水,污染物質隨著農產品進入每個人的身體。蔡智豪直言,環保署應站在這樣的角度思考管制標準的訂定,而不是訂一個「廠商作得到」的標準。
儲雯娣解釋,台灣許多河川是「灌排渠道」,容許排放、也讓農民灌溉,她強調如果是灌排渠道,水質必須符合最嚴格的灌溉水質標準。不過,許多灌排渠道如後勁溪,枯水期正逢春耕,即使水體不符合灌溉水標準,農民也只能將充滿污染物的廢污水拿去灌溉,科技污染導致全民受害。
雖然環保署在飲用水上有嚴格標準,例如氨氮必須達到10mg/L的數值,但石化業廢污水卻高達60mg/L。立委田秋堇直言,灌溉用的水和飲用水一樣,最後都會進入人體,如果無法灌排分離,就應無毒排放,不能犧牲民眾的健康。
工業放流水低標準 不出事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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