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般都是在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時,債權人才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但是訴訟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往往延稽時日,有時在訴訟進行中會因為債務人惡意脫產、將財產隱匿等,等到債權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時,債務人已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無法保障債權人。因此民事訴訟設有保全程序,允許債權人在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聲請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或變更現狀的行為,以利債權人於日後取得執行名義時,可以實現其私權。
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可分為兩種:一為假扣押,一為假處分。
一、要件
- 假扣押:
- 假處分:
- 假執行: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避免債務人脫產,確保金錢債權獲得清償,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為保全金錢或得易為金錢的請求,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程序。聲請假扣押,如果已有訴訟在法院進行時,則向該法院聲請假扣押(如果訴訟 已在第三審法院,則仍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如果還沒有訴訟時,則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或本案管轄法院用書面或言詞聲請。聲請假扣押時應提出法院可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如果不能釋明,也可表明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願供法院所定擔保來代替釋明。法院會就債務人可能受到的損害,先命債權人預供擔保,債權人依裁定擔保的數額到法院提存後,才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法院定擔保金額,多以債權額的三分之一計算。
在本案尚未起訴前,為了防止債務人處分不動產,或防止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處分。
是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或就爭執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法院以裁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程 序。例如因買賣不動產契約發生爭執時,債權人欲就其不動產移轉請求權聲請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將不動產為處分行為。又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在專利權被侵害 而聲請假處分,可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的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在婚姻事件程序,如夫妻間就子女的監護已生爭執,也可為子女的利益,聲請法院命夫或妻 暫行監護子女。聲請假處分的法院與方式,均與假扣押同。另法院就假處分所定擔保額通常為債權額全額。
※如已起訴,在判決前有保全之必要,亦可向民事庭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示假執行者,得依其內容所示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若須提供擔保金者,必須提供擔保金後才可聲請執行。「假執行」係「先執行」之意,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能查封不能拍賣或處分。
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管轄: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之地方法院管轄,假處分亦然;亦即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訴訟由本院管轄或假扣押、假處分的標的物在本院轄區內,才可向本院聲請。
- 撰狀:向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撰寫聲請狀(上司法院網站亦可直接下載)。
- 聲請狀應表明: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 假扣押、假處分之原因。
- 法院。
-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債權人亦可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 扣押的標的物為房地產時,應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書影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 聲請狀應表明:
- 繳費遞狀:
- 聲請狀應送交法院服務中心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 聲請狀以郵寄方法寄送本院收發室,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以郵政匯票附於聲請狀內。
- 裁定: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除有調查之必要外,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會裁定送達。
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執行
- 提存擔保金:
- 撰狀:
- 繳費遞狀:
- 導引執行:
- 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書及假執行的判決書原則上都會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所指定的擔保金額後,才可依裁定內容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
辦理提存後,應撰寫聲請執行狀,寫明要扣押之標的,如要扣押房地產,應提出最近之房屋土地登記謄本。如要扣押動產,應提出債務人為戶長之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事項卡。
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繳交千分之8的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繳。遞狀方式同前。
依法院執行人員之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扣押手續(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法院導往時,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法院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執行完畢即結案。
四、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執行
- 聲請:
- 反擔保:
- 限期起訴:
- 判決確定:
- 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實施查封前與債務人和解,要領回提存的擔保金時,若尚未具狀聲請執行者,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聲請執行證明書」;已具狀聲請執行,尚未實施執行者,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執行,並發給「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之證明書」。債權人持上開證明書就可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物。但所繳交之執行費不發還。
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債務人可依裁定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併案時,扣押標的物不能啟封。
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執行。
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法院所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前為之(如動產、不動產拍定前),法院才能將扣押物啟封。
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如不依限起訴,債務人就可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多年,無法處分被扣押之財產,影響自己的權益。
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假扣押所查封之財產,全部敗訴時,債務人即可向民事庭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五、假執行之查封拍賣程序,請閱覽查封拍賣須知。
六、本須知僅供參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From:雲林地方法院
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二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假扣押之限制)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假處分之要件)
-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莫信直中直,須防人不仁(不是仁不仁)
哇~感謝~ 😉
欲知世事須嚐膽,不識人情且看花。
太感謝了~~ 😉
金玉非寶,惟善為寶;桂麝不香,惟德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