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幾年前我一位朋友開支票跟我兌現40萬元,之後也一直請我不要去銀行兌現,可是現在已過了一年,支票失效了,他也就不願意在出面解決,請問這張已經過期的支票還有任何方法可以討回款項嗎?可以申請法院支付命令嗎?
From: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解答>
依據 台端所述事實暫覆如後:
一、依照票據法第130條規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再同一省(市)區內,發票7日內應為付款之提示。若不同省(市)則為15日,若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則為二個月。
二、票據法第136條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2.發行滿一年時。
三、就 台端所述,該支票已經逾一年時限,就算提示,付款人亦得拒絕付款,因此若欲從支票本身追討債權似乎已經不可行。
四、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五、故 台端仍可以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標的為台端友人所欠之40萬債務,而該支票僅為佐證。只是按同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可以對支付命令為異議,而支付命令因債務人之異議失其效力,而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是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亦即對方若對支付命令為異議,則需進入訴訟程序,而以 台端為原告,對方為被告,標的為40萬元金錢債權,如台端可證明這40萬元債權如何發生?(如:借貸),並證明有交付對方金錢,則可取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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