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第576號 對保險業之衝擊

李禮仲
今年4月23日大法官解釋第576號,確認「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契約性質上不同。大法官認為「人身保險」並無不當得利的問題,是以,不應適用保險法中第36條及第37條複保險規定。
今後要(投)保人就人身重複保險無須負擔告知保險公司之義務,除非保險公司能證明要保人未履行保險法第64條「最大善意條款」,舉證被保險人有違反據實告知之義務,否則僅投保人未告知重複投保的事實,保險公司不能以要保人未告知複保險之事實遇然認定保險契約無效,並以此作為拒絕理賠之理由
【2004/05/23 星期日 經濟日報/18版/保險頻道‧房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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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賠車禍癱瘓男子 三商人壽敗訴

指男子是因癲癇造成病變 最高法院認所述無據 判賠 250萬元確定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沈姓男子以車禍癱瘓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沈某是本身癲癇造成病變受傷,拒絕理賠;最高法院昨天以保險公司所述無據,判決應賠償沈新台幣兩百五十萬元確定。
【2004/05/20 星期四 聯合報/B4版/北市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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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務變更受益人 須出具憑證

【記者莊瑞祥/報導】
前不久中南部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社會新聞,涉及槍殺命案的嫌犯供稱,被害人因負債,投保鉅額保險,為取得保險金,自己先開槍自殺,姑且嫌犯的供詞真假未知,然在壽險理賠人員眼中,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拿保單抵債的情況確有所聞。
【2004/05/20 星期四 民生報/A11版/理財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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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拒理賠 業者上訴駁回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住在南投的盧姓女子向四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及壽險後赴大陸旅遊,因跌倒且未及時就醫致右眼球破裂遭摘除,盧女向新光人壽公司請求理賠遭拒,提起告訴後一路勝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新光人壽的上訴,該公司必須給付盧女三百五十萬元的保險金。
本案的主要爭執點在,盧女同時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在此「複保險」情形下,有沒有通知其他保險公司的義務,及本案是否為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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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疾病理賠與否 有共識

產官學大致主張 未清楚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應理賠
記者葉慧心/台北報導】
壽險理賠糾紛實務中,先天性疾病到底該不該賠,是存在已久的爭議。在上週五(9日)一場座談會中,與會人士大致主張─若保單條款未將先天性疾病清楚列在除外不保事項中,保險公司就應予以理賠;若不理賠,則要在除外條款中講清楚才可以,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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