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二十五年律師 踢爆司法黑幕

撰文者:林宏達╱商業週刊 第1258期╱2012-01-02
辦過馬特拉案、太電案,張冀明告別法界
執業二十五年律師 踢爆司法黑幕
法庭悍將張冀明打了二十五年的官司,戰功彪炳,卻打不過收錢的法官和不斷變形的法律系統,如今選擇遠走北京,這是他離去前的最後告白。

這是一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面對台灣司法的真實告白。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前合夥律師,台灣知名的訴訟律師。他二○○六年至今,連續獲得「亞洲律師」(Chambers Asia)和「亞太法律服務評鑑——前五百家事務所」Asia Pacific Legal 500選為傑出律師,職業生涯戰功彪炳。
一次次的紀錄,像勛章般貼在他的身上:法商馬特拉公司控告台北市政府案,在他手上反敗為勝,拿下二十億元賠償;湯秀璸控告醫生丈夫殺人未遂案,在他接手後拿下高額和解金;威盛商業間諜案、太電案,他都沒錯過。
張冀明也是台灣律師圈有名的「四大惡人」之一。在股東會經營權大戰裡,他關門跳上桌子舌戰對方律師團的畫面,經常出現;面對上門搜索的檢調人員,他也不假辭色;在他職業生涯裡,還曾三次在開庭時當庭質疑法官有既定立場,審判不公,當場離席抗議,三次卻都勝訴。
他定義自己的角色,是守護當事人利益的「在野法曹」,帶著當事人度過種種司法亂象。
看到法界的怪象
嘆正義難伸,高掛律師袍
今年十二月,張冀明卻收刀入鞘,退出台北市律師公會,沒有律師公會會員資格,他將從此不能再代表任何人進行訴訟。他高掛二十五年歲月打造的「訴訟刀」,遠走北京,發展新事業,離開台北之前,他寫下了《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踢爆他看見的司法黑幕。
司法真相是什麼,就是法官會收錢,檢察官也會軟弱,所有的人都會軟弱啦,收錢只是其中一部分,」張冀明說。法庭上發生的種種怪象,讓他不想再走訴訟這條路。
「正義只是一種理想,它不是現實就存在的。」張冀明無奈,他長於訴訟,但當自己投資的錢被朋友虧空,他都不想上法庭討回公道。因為他知道,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
張冀明在眾達上班的最後一天,在收拾一空的辦公室裡接受《商業週刊》採訪,談他遇到的司法怪象。
怪像一:拿公家錢竟不算貪污
張冀明指出,法律制度有不少漏洞,解釋一變,犯法的定義也跟著變。
以公務員貪污為例,一般觀念裡,只要能證明公務員明知是公家的錢,卻收進私人的口袋,就算貪污。但在特別費案中,竟有人提出「大水庫理論」,認為鈔票是不記名的,即使先放進私人口袋,只要後來又掏出來,用於公務,只要來源是特別費,收支相抵,就不能算是貪污,這種說法竟得到法官採納。
貪污認定都可以這麼有「彈性」,更別談其他的罪,要鑽法律漏洞,更是容易。
怪像二:檢察官任意選擇證據
檢察官為追求個人表現,在重大案件中濫訴,是司法制度中另一怪象。
張冀明曾遇過檢察官傳訊當事人時,一開口就要求被告測謊,但如果當事人通過測謊,檢察官卻不再傳訊,認為測謊沒有證據力,也不再蒐集更多證據,就直接將對方起訴。
最後,那位檢察官得到了國家的傑出獎章,當事人也獲判無罪,律師也拿到了他的律師費,唯一受到損害的,是被告的人權和金錢。
張冀明在書稿中指出,他曾聽過有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直接和當事人要錢,甚至還有檢察官的訴狀完全抄襲原告的訴狀,引用證據也充滿錯誤,但仍起訴。「很不公平的是,檢察官起訴,七○%、八○%,都是要判刑的,」如果是一般人自己提起自訴,被告被判刑的機率只有一○%到二○%。
怪像三:非法搜索還要求簽名
張冀明曾遇過調查單位沒有合法的搜索票,就進行搜索,或是搜索票上註明搜索A地點,調查單位卻到B地點搜索,對一般人進行非法搜索,最後再要求對方簽名;有了這個簽名,就能夠把非法搜索合法化
怪象四:不收錢法官未必公正
在法庭上,法官憑自由心證,判斷該採信哪些證據,但是,即使是不收錢的法官、檢察官,也可能因為其他行政機關等壓力,影響判決
張冀明表示,像檢察官面對調查局等其他行政機關移送案,容易有辦案壓力,不起訴,可能會被視為辦案不力。若法官、檢察官長年合作辦案,也可能因為檢察官抓住法官的辦案口味,法官一開始就先入為主接受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認定被告有罪。
張冀明就遇過,他代表某公司和政府機關打官司,一開始法院都願意調查事件真相,要求政府機關提出證據,沒想到,當最後調查出新證據,發現在這個政府單位監管下,竟有二億九千萬元資金流向不明,該行政機關突然變得不願意配合調查,法官也刻意忽略新證據,用「與本案無關」為理由,迅速結案。
在張冀明眼中,司法是一隻變形蟲,不只法條的解釋會變,調查人員的執法方式會變,法官審判的風格也會變,連律師在壓力下,也可能會變形,無法盡到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義務。
遇到收錢的法官
勝訴的案子,最後變敗訴
最近幾年,張冀明遇到的一個案例,正可以說明司法怪象,如何影響判決結果。
二○○四年,張冀明接到一宗保險理賠官司的委託,委託人原本為海外工廠保了高額產險,工廠發生事故後,委託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保險公司卻以不合合約規定為由,拒絕理賠。
張冀明接手時,委託人一審敗訴,判決書內容多是抄襲控方律師遞出的狀子,對方律師把訴訟的焦點放在鑑定報告上。
張冀明飛到當地蒐證,訪談相關人之後發現,負責出鑑定報告的公司,雖然是由投保人指定,但在出具報告前,保險公司竟然有辦法讓鑑定公司更換鑑定人員,修改報告內容。而且鑑定公司在出具報告前,竟先跟保險公司開會,告知報告內容。這個關鍵證據,讓張冀明二審獲勝。
但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張冀明卻遇到他執業二十多年來沒碰過的事。
最高法院採法律審,意思是只審理判決過程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不會再重新調查事實內容,並且以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為理由,不開庭,也不公佈承審法官的名字。
因為不開庭,張冀明只能透過申請閱卷,得知法官的裁決和對方的訴狀內容,但他申請六次閱卷,六次都沒獲准,最高法院的答案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密分案,我們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
不能閱卷,無法掌握案情,更無法辯護,張冀明說,「這是我執業二十多年以來,從沒遇過的事。」
沒多久,最高法院發回二審法院重審,第一次法院仍判張冀明勝訴。沒想到,再送回最高法院重審時,最高法院不但退回,更越過不重新調查事實的權限,直指部分鑑定報告內容不可採信,要求下級法院重審。這一次,二審法院順應最高法院意見,張冀明敗訴。
張冀明收到判決書時,才突然發現,判決書上寫明了那位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名字,多年前,張冀明的另一位當事人告訴過張冀明,他曾送錢賄賂這位法官。「兩邊都是市井小民(互告)才有正義,碰到財大氣粗的人,正義就很難,」張冀明嘆息,「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
「不要隨便打官司,你的法官不會永遠是好法官。」張冀明指出,司法界仍然有不少清廉認真的好法官,但只要碰到一個壞法官,就可能扭轉你的官司結果。
如果非打官司不可,你一定要用心,」握有證據、看懂法條,這些都還不夠,你更要看懂法庭上的人性百態,才能全身而退

張冀明
出生:1963年
學歷: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台大法律系
經歷: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承辦重要案件:馬特拉案、威盛案、太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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