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及盤查 法律須知

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對。
相關法條:

  • 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份: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份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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