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政池挖陽明山 檢調要挖劉政池

文/陳東豪
農銀樂吃呆帳,國產署和陽管處屢開方便門
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原本是農民銀行(已併入合作金庫)一.三四億元的呆帳大戶,卻在不到十年間,變成坐擁陽明山七.七億元「七七行館」的億萬富豪,如今又成為竊占國土、三百萬元交保的被告。不過,檢調單位說:「這只是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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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普通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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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 跨時空追債怪物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3.25】
李小姐去年底賣掉房子,打算清償T銀行房貸,向銀行申請房屋清償證明,才能把房子交給新買主,T銀行卻要求李小姐要先還掉信用貸款餘額,才肯塗銷房屋抵押權,讓李小姐順利交屋賣房。
原來,李小姐是另一筆300萬元信貸的連帶保證人,還剩下100萬元信貸沒還完。李小姐說,「哪有這種事,怎麼可以把所有貸款統統綁在一起?」氣憤地向消保單位投訴。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郭尚義表示,銀行沒有違法,關鍵就在於當初李小姐簽下的房貸抵押權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向同一家銀行借,不管是過去或是未來的所有貸款都屬抵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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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及盤查 法律須知

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對。
相關法條:

  • 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份: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份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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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8.19 條:
第18條(未開發山坡地之開發依據)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19條(志願開發承受公有山坡地)
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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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師林三加 掉下英雄淚

文/張為竣
重新檢視法律扶助制度的時候到了
七月三日上午,一齣聲援戲碼在法律扶助基金會樓下上演。主角是甫遭董事會決議不續聘的專職律師林三加,原住民、環保等公民團體送上花束高喊加油,留著率性髮型、長期為弱勢與環保仗義執言的林三加當場淚流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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