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瀆職罪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普通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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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還=侵佔罪?

好友小蛙打電話來跟高點黃律師哭訴,自己今年真是流年不利大破財,叫高點黃律師一定要幫幫兄弟的忙才行。
小蛙因為公作關係長期待在大陸,帶著孩子留在台灣的老婆,覺得小蛙那台寶貝車子一直放著沒人開,卻還要一直付付停車費跟稅金,怎樣都不合算,決定瞞著小蛙把車子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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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武 司法改革一代奇人

作者:謝啟大
台灣司法改革史上的傳奇人物、前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高新武在日前病逝,由於他與前立委謝啟大的深厚淵源,《新新聞》特地主動向謝啟大約稿撰文追憶,文中不僅透露出高新武對於她問政所提供的幫助,以及成立新黨、推動兩岸交流的點點滴滴,並進而勾勒出高新武特立獨行的個性,以及精彩傳奇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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