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三振條款-智財權的無限上綱

立法委員請大聲說: 「我從來就不允許身邊出現盜拷音樂的罪犯。」
作者:洪朝貴
請每一位立法委員對著媒體宣誓: 「我從來就不允許身邊出現盜拷音樂的罪犯。我的助理和我的小孩, 都不是盜拷音樂的罪犯。」然後我們所有社會大眾就會相信侵權三振條款的通過, 並不是因為利益交換, 並不是因為利益團體的壓力, 而是因為支持侵權三振條款的每一位委員都代表正義, 都代表社會公益, 都代表絕大多數奉公守法好公民的主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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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超過三次 ISP可以終止服務

【聯合晚報╱記者沈明川、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4.08】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參考國際各國作法,對網路服務提供「責任避風港」,同時也賦予ISP可祭出「三振條款」的法源依據,對侵權超過3次的使用者,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主要鑑於網路科技發展的現今情況,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不利網路產業發展,遂明訂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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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間道」電影改編之著作權爭議

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律師
電影「無間道」於港、台票房造成熱賣,有許多腦筋動得快的網友,即利用電影之片段自行配音。一時之間「CD Pro2」、「盾牌手篇」在網路上轉寄成為風潮,更有廠商看到商機,準備重新剪輯提供使用者付費下載。然而,電影「無間道」的發行公司「群體工作室」卻發表聲明,要求網友停止改編之行為,也造成許多網友情緒上的反彈,認為該公司封殺了網友的改編創意。
From:LEP生活法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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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很多人,尤其是住在研究單位裡、長年從事學術研究的朋友,長年沈醉在自己的世界裡,卻沒有認真想過,要怎麼說服其他人,自己的研究成果真的有其價值。
私以為,對於一個專業著作者(也就是「作者」)來說,一本書敢喊到千萬美金絕非成功;真正的成功是書裡的內容遍行世界,深植人心。資訊祇有流通纔有意義,學術僅有開放纔有價值。任何不允許他人使用、修正的論述,大抵來說對社會幾乎是毫無貢獻的。
隨著人與人的交流越來越頻繁(這一方面得歸功於人口膨脹,另一方面則是由於通訊網路的日漸發達),今日世界中絕大多數的創作,皆是奠基於前人的作品。事實上,從學術界重視參考文獻的現象就可以看出,文明乃是經由不斷地累積及衍生著作而來。
在過去的年代中,整個世界被劃分成「公領域 (Public Domain) 」與「著作權 (Copyright) 」兩塊,當妳完成任何著作之時,可以選擇放棄所有的權利,把作品交付公領域而成為公共財,或者選擇保留一切權利,成為私有著作財。這樣的二分法看似極端,至少還可以接受──妳手中仍然有選擇的權利,即便這是「全有全無」的單選題。
轉載自:http://jedi.z6i.org/blog/archives/003780.html#e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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