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狗私下TNR 學生被罰3000元

【聯合報╱記者郭安家/台北報導/2011.11.23】
台灣大學動保社團成員黃同學,愛護流浪犬,3年前與友人私下推動狗隻TNR,為校園及社區流浪動物結紮,但有犬隻在社區遊蕩,以致學生違反動物保護法,被罰3000元。

TNR 英文是Trap(陷阱捕捉)、Neuter(結紮)、Release(放養)的縮寫,原意是盡可能將貓捕捉後,予以結紮,再放回原來生活地方,並由地方愛心者妥善照顧。地方政府會與里長簽署協議,建立TNR社區。
不過,現行法令容許貓隻進行TNR,不容許對狗TNR。北市府動保處長嚴一峰說,監察院及農委會一直強調動物生存與人的生存要取得平衡,然而,狗在都市內會被車撞死、吃到廚餘垃圾,甚至會咬人或追車,顧及雙方生命立場,法令無法容許狗TNR。
嚴一峰表示,市府正積極推動公有及私有動物收容所,並轉型為長照機構,提供庇護所,訓練流浪狗成為工作犬,盼民間愛護動物人士可來此協助工作。
10月20日,有一隻名為小羊的混種犬,在社區遊走,經居民舉報後,動保處派出動物救援隊捕捉,查詢晶片及收容登記,發現該犬飼主是黃同學。
動保處指出,該犬去年9月1日自動物之家由黃同學領回後,今年10月20日疏縱在外,經勸導拒不改善。動保法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7歲以上人陪同;具攻擊性寵物,則由成年人陪同。
市議員戴錫欽認為,現在動物收養方式有爭議,此外收容空間有限,動物仍有安樂死情形,令不少動保人士於心不忍,動物之家可活化經營,改為較大型的貓狗樂園。
嚴一峰說,對動保觀念,民間與政府存有拉扯,唯一解套是修改動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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