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阻養地 明年課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經濟日報/2010.10.12
針對財團養地賺取增值暴利,財政部開出第一槍。明(100)年起,私有土地閒置未開發,但供公眾無償使用者,除非做為道路或公共通行巷道外,將不再提供免稅優惠,須全數改課地價稅,稅率自1%起跳。業者土地稅負成本將增加。

財政部已通函全國稅捐機關,著手清查轄區內閒置的私有土地,過去享有免稅的土地,明年開始均要發單課稅。財政部從嚴規範私有土地適用免稅的用途後,將使閒置土地的稅負持有成本大幅上漲。此舉形同中央政府率先對閒置土地開徵具有「空地稅」性質的地價稅,且全台各縣市一體適用。
近年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價格飆漲,人民購屋痛苦指數再創新高,民意代表要求地方政府須開徵空地稅,以遏阻財團養地不斷推升地價的行為。財政部指出,明年起限縮私有土地免稅範圍後,除非私有土地用做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否則都不再擁有免稅特權,可收嚇阻之效。
財政部上周發函給全國稅捐機關,指出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的私有土地」,行政院已同意修正,已不屬於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即100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但屬未辦理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的寺廟(如福德正神廟)原享有免徵地價稅的土地,只要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原規定,供公共使用的私有土地可免徵地價稅。財政部指出,過去因未限制公共使用範圍,以致免稅優惠浮濫,私有土地藉簡單整地做為廣場、綠地或簡易公園,即享有免稅利益,失去土地資源充分利用目的,也有助長財團養地之嫌。
地價稅是採累進課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所有權人的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按其倍數自千分之15至千分55累進課稅。無償供公眾使用的私人土地,若不符合政府指定的免稅用途,明年起要比照一般土地課徵地價稅,稅率最低千分之10、最高可達千分之55。

空地稅
根據土地法第87條的規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即屬於「空地」。或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20%,也會被視為空地。為促進土地資源充分利用,凡被列為空地者,政府可對地主開徵「空地稅」。
開徵空地稅屬於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在兩種情形下,可以行使課稅權。但全台目前沒有縣市開徵空地稅。
第一,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的私有空地,依土地法規定,有權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地主依法使用。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逾期未使用者,政府可加徵空地稅。
屬強制使用而未使用者應負擔空地稅,最低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的三倍,最高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的十倍。
第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政府可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對地主加徵二至五倍的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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